中文题名:用人单位在执行中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欧宏伟
第一作者:欧宏伟
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26
起止页码:104-10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生效法律文书;法律义务;生效判决;强制执行;
摘要:【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支付义务方,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是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视为是用人单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的组成部分。代扣代缴的税款在执行金额中予以扣除与法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二者本质上不冲突,也不矛盾。
分类号:D922.5[劳动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