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立法模式借鉴与选择 被引量:2
Legislation Mode Reference and choice of Undertaking Risk by Private Banking Shareholders Themselves
中文题名: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立法模式借鉴与选择
第一作者:杨松
机构:[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2]辽宁科技大学,辽宁鞍山114051
年份:2016
卷号:34
期号:6
起止页码:150-162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股东加重义务;有限责任;
摘要:中国银行监管机构提出的民营银行股东自担剩余风险的监管要求,可以用商业银行股东加重义务来进行法学概括和表达,应当予以成文立法化。对此,美国和日本采用银行业基本法模式加以立法,俄罗斯采用银行破产法模式,中国台湾地区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法模式。各类立法模式的选择均建立在金融发展实际以及法制传统基础上,中国立法模式的选择也应充分考虑中国金融及监管现实。中国应当采用银行业基本法为主,存款保险法和银行破产法为辅的立法模式,而不适宜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法模式。
分类号:DF438.1[银行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