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强制拍卖抵押物时租赁权的除去
作者:卢正敏
第一作者:卢正敏
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年份:2016
卷号:33
期号:4
起止页码:54-64
中文期刊名:政法学刊
中文关键词:抵押权;租赁权;除去;判断;
摘要:后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在其继续存在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时,方可被法院除去。租赁权是否后于抵押权设立,目前暂宜以承租人占有抵押物的时点来判断;租赁权是否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宜根据抵押物第一次拍卖的结果来判断。对租赁权应否被除去的问题,宜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判断及处理。法院除去租赁权的裁定具有相对效力,对抵押权人而言租赁权消灭,对于抵押人和承租人而言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除去租赁权的裁定或驳回除去申请的裁定,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应有权另行提起诉讼。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