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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部分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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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部分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二)

作者:陈渊鑫

第一作者:陈渊鑫

机构: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24

起止页码:44-49

中文期刊名:财政监督

中文关键词:财政监督;财政部门;管理秩序;指定管辖;前款;地方性法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规;三条;

摘要:一、地方性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律条文: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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