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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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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作者:沈丹丹

第一作者:沈丹丹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2

起止页码:89-94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无处分权人;善意取得;《物权法》106条;登记错误;借名登记;

摘要:《物权法》第106条所称的"无处分权",应当指向对物权变动之目标实现没有相应权利或者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是看似有处分权而实际无处分权的人,其范围不同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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