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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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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再解读

作者:赵兴洪

第一作者:赵兴洪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2]西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1-13

中文期刊名:西部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教唆犯;单独教唆者;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

摘要:如果只作文义解释,刑法第29条第2款之"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既包括非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则宜指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该款的"教唆犯"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而是"教唆犯罪的人",即该款的规范对象是"教唆失败"情形下的单独教唆者。该款与共犯独立性、从属性均无关系。该款没有设定构成要件,对单独教唆者,既不能以"教唆罪"定罪,也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分则例外规定的教唆型犯罪处罚。可将该款视为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条款,进而指引司法者沟通实定法与社会生活,妥当进行个案权衡,缓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紧张关系。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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