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边界 被引量:3
The Border of Crime of Omission Committed by th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中文题名:网络服务商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边界
作者:葛立刚
第一作者:葛立刚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83
年份:2016
卷号:8
期号:6
起止页码:80-87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网络服务商;不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摘要: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先行行为可以成为网络服务商作为义务的来源。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商是否实施了可期待的作为,以及客观上该作为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存在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前置法缺位制约罪名适用等问题,立法效果仍待实践检验。
分类号:DF612[刑罚的种类]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