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的契入与展开 被引量:2
The Academic Critiques by Hymes Against “ Chomsky ’ s Work” : Motivations,Essences,and Responses
中文题名:商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的契入与展开
第一作者:董翠香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年份:2017
卷号:30
期号:1
起止页码:36-44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商事行为;民法总则;嵌合;商事登记条例;
摘要: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典编纂在即,商法典或商事通则之立法条件并未具备.于此情形,商事立法模式宜转变思路:对于民商共有、而略有差异的部分,尽量使之嵌合于民法典;对于商法特有、且商事共用的部分,设商事登记法以规范之;其余具体问题,则由商事单行法来调整.嵌合部分无疑是当前亟需解决之问题,商事行为则系须嵌合部分之核心内容.商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正是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顽存的契入点;而商事行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之特征,恰是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展开的关键所在.因之,商事行为之意思表示解释、商事行为之效力判断、商事行为之代理问题等则宜以但书方式列于相应之一般规则后,以示商事行为之特性.
分类号:D913.99[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