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关系中不当财产管理行为的救济--兼论“利益相反”之概念的必要性 被引量:3
On the Remedy to the Guardian's Improper Supervise of the Ward's Property:Concurrently on the Necessity of the Principle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中文题名:论监护关系中不当财产管理行为的救济--兼论“利益相反”之概念的必要性
作者:解亘
第一作者:解亘
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36-156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监护;财产管理;利益相反;《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
摘要:在监护人不当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之情形,存在着被监护人利益、交易安全以及监护人自由裁量之尊重三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何兼顾才是问题的核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是限制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一般条款。违反该条款的行为,或构成无权代理或构成代理权滥用。引入基于形式判断基准的利益相反概念,有利于明晰论证负担的分配。未来的监护制度中需要为形式上构成利益相反实质上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行为预留具有实效的通道。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