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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问题     被引量:2

On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Life Imprisonment without Parole in the Crime of Bribery and Corru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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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问题

作者:黄丽勤

第一作者:黄丽勤

机构:武汉大学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30-137

中文期刊名:兰州学刊

中文关键词:死刑;终身监禁;替代措施;减刑;缓期两年执行;

摘要:我国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的终身监禁不是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而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是与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死缓相并列的特别死缓制度,两者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各不相同。对于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被判处死缓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即使其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得减为有期徒刑25年,而仍应减为无期徒刑并且禁止减刑、假释,至于在终身监禁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然也不得减刑、假释。由于终身监禁替代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对于刑法增设终身监禁之前发生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终身监禁,并不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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