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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司法判断的核心标准:公权力的作用     被引量:16

The Core Standard of Judicial Judgment on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Effect of Public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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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政协议司法判断的核心标准:公权力的作用

作者:于立深

第一作者:于立深

机构: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36-53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协议;公权力;诉讼;政府合同;

摘要:在行政法理论和司法审查中,辨别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的通用标准是一个具有综合性质的要件标准,其在针对具体问题时并非得心应手。只能以“一案一议”的方式,建立具体合同关系法律属性的判断。在行政私法契约中,并未发生公权力的作用;在行政主体隐身的合同关系中,公权力恰恰可能发挥了作用。删繁就简,可将“公权力的作用”作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区别的核心标准,它是二者之间最小的公倍数。契约合意则是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最大的公约数。英美法上的政府合同并不区分公法与私法,并未影响其法治发达现状。中国正在兴起的公私合作行政中,逐渐使用了政府合同概念。与政府合同理念相契合,从难而易,在立法和司法政策上,可以考虑将含有公共权力、公共任务目的、公共财物等因素之一的合同形态,纳入行政诉讼解纷渠道。

分类号:DF74[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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