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4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Refusing to Perform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中文题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李永升 袁汉兴
第一作者:李永升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7
卷号:17
期号:2
起止页码:92-99
中文期刊名:宜宾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犯罪构成;司法适用;
摘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应当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来理解和适用。本罪是单位犯罪,其主体只能由单位构成。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网络管理秩序,在客观上表现为纯正的不作为。司法实践中应当围绕犯罪构成的特征,准确判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揭示停止形态、罪数形态方面的独有特质。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