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以“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作者:李勤
第一作者:李勤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45-153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非法占有为目的;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