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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以“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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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以“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作者:李勤

第一作者:李勤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45-153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非法占有为目的;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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