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
作者:朱虎
第一作者:朱虎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份:2017
卷号:39
期号:2
起止页码:58-74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表见代理;善意取得;信赖保护;可归责性;风险归责;
摘要:关于表见代理,民法总则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形式,就表见代理构成中是否要求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仍然不清晰。采取积极信赖保护方式的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具有结构相似性,可透过善意取得规范抽取出权利外观责任的一般性评价,因此,与善意取得的构成相一致,表见代理的构成中也应包括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且应采取风险归责原则予以解释和具体构建。该原则具有动态综合权衡的特征,为实现确定性可予以具体化。此时应区分不同案例类型,比较权衡行为人的信息成本、被代理人的防免成本、被代理人是否获益、双方的救济成本和商事交易的特性等因素,分别予以实质性论证,将风险归责原则具体化到不同案例类型的规则中。同时,即使被代理人不具有可归责性因此不承担积极信赖保护责任,但其仍可能要承担消极信赖保护责任,以实现法律后果方面的比较权衡。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