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险性导入罪量要素之检讨 被引量:3
Discussion on Introducing Personal Danger into the Quantitative Factors of Conviction
中文题名:人身危险性导入罪量要素之检讨
第一作者:李永升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7
卷号:25
期号:2
起止页码:103-112
中文期刊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人身危险性;罪量要素;客观属性;权利保障;
摘要:经济犯罪中以"数额+情节"的定罪模式,虽然克服了入罪标准僵化的缺点,但是人身危险性也夹杂在情节中进入罪量要素。在贪污贿赂犯罪、盗窃罪、逃税罪等40多个犯罪中,将罪前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及罪后悔罪表现等体现人身危险性因素,作为数额折抵因素计入罪量,以达到刑罚可罚程度。然而,罪量体现法益的侵害程度,具有客观性,所以,在定罪功能上,罪量要素应无人身危险性栖身之地。人身危险性侵入罪量要素,表现出明显的社会防卫思想,混淆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淆了刑法对象是行为而非行为人,造成了重复评价,最终不适当的扩大了犯罪圈,侵犯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危险性只有外化为客观情节时,方可进入罪量要素。
分类号:D924.1[总则]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