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补救
作者:李傲
第一作者:李傲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1997
期号:6
起止页码:23-24
中文期刊名: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告知义务;行政程序法典;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后果;
摘要: 一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应当承担告知的义务。这是因为,作设定、变更、消灭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是行政主体的权力。但相对人都有了解行政主体所作意思表示的权利,因此,行政主体享有这种职权的同时,也应负告知等义务。告知,包括告诉及使相对人知道两层涵义。告诉,是行政主体履行这一义务的行为及其方式;使相对人知道,则是设定及履行这一义务的目的,二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CSSCI:【CSSCI1998】;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