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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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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作者:胡肖华 欧爱民

第一作者:胡肖华

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

年份:1999

期号:2

起止页码:45-47

中文期刊名: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执行力;执行模式;当事人;行政主体;公定力;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

摘要: 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条规定表明:除法律规定的某些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余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均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要想获得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法院强制执行权的授予是概括式的、综合式的,而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规定,则是列举式的、单一式的。这反映出立法者控制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数量的旨意。概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我国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CSSCI:【CSSCI1999】;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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