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受贿罪未遂问题浅探
作者:李蕴辉 尹永政
第一作者:李蕴辉
机构:[1]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教研室;[2]山东影视律师事务所
年份:1999
期号:6
起止页码:22-24
中文期刊名: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受贿罪;行为人;犯罪未遂;既遂与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行为标准说;承诺行为;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构成;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受贿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它同其它许多故意犯罪一样,其全部发展过程也可以划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既途是受贿罪的完成形态,它意味着受贿人的行为已具备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已经完成,犯罪过程已经结束。而受贿罪的未遂,则是由于受贿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实行阶段被迫停顿下来而形成的受贿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它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以区别于受贿既遵的标准形态。对受贿罪未遂的处罚问题,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多数国家刑法典只在总则中规定了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而对于受贿未遂问题在分则中并未作进一步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刑法典对此既在总则中规定,又在分则中作进一步规定,如德国刑法典第331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CSSCI:【CSSCI1999】;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