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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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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作者:刘想树

第一作者:刘想树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2001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35-39

中文期刊名: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法律适用规则;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国际私法;争议事项;准据法;仲裁地法;

摘要: 一 意思自治原则与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冲突和妥协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愿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裁决并受裁决约束的合意意思表示。一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往往因为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或者其住所或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仲裁协议缔结地在外国,或者仲裁地在外国等而与几个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除非有国际统一规范可资适用,否则,依不同国家的法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就可能有不同的认定,必须解决适用何国法律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问题。 基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在本质上仍是一种“协议”,与涉外合同并无二致认知,我国学术界通行的做法是:依涉外合同法律适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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