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私贷公用”规范的解释论——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为中心
作者:尚连杰
第一作者:尚连杰
机构:[1]南京大学法学院;[2]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172-183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私贷公用”;生产经营;连带保证;债务加入;责任分担;
摘要:对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判断,存在“约定借款用途”、“加盖企业公章”、“借款汇入企业账户”、“受领借款”、“企业自认”等肯定性要素和“加盖个人印章”、“借款汇入个人账户”等否定性要素,应通过综合权衡确定是否满足上述要件。对于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责任的证成,“间接代理”与“人格混同”不宜作为一般性的理论依据。除另有明确约定之外,应区分出借人是否明知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当出借人为明知或应知时,企业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连带保证人;当出借人为不知时,仅当企业同意还款或明示作为保证人时,其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因“私贷公用”所形成的借款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保证债务、物上担保形成交错之时,应进行类型化分析,合理分配各方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
分类号:D921.9[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