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民事执行强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探析
作者:孙伟峰
第一作者:孙伟峰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78-84
中文期刊名:东岳论丛
中文关键词: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管理人;主体资格;
摘要:管理人的性质为执行法院的辅助机关,其主体资格关系到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实际效果。我国现行规定局限于申请执行人担任管理人,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状况。结合各地法院的探索经验,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管理人的选任裁定独立于强制管理开始的裁定,一般情形下应同时作出,特殊情形下应视实际状况尽快选任或更换管理人;执行员、债权人、债务人、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人均可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可以推荐合适的人选,执行法院为管理人制作选任证,以证明其资格。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