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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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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

作者:王长华

第一作者:王长华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99-109

中文期刊名:西部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董事;第三人;公司债权人;赔偿责任;

摘要: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一个例外制度,在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坚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董事主观上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损害行为应具有职务性,三是第三人因董事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就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董事在职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号:D971.23[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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