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草案)》的立法语言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ve Language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 Draft )
中文题名:论《民法总则(草案)》的立法语言
作者:申惠文
第一作者:申惠文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年份:2017
卷号:35
期号:6
起止页码:51-62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兜底条款;但书条款;民法语言学;
摘要:《民法总则(草案)》不应当采取哲学化的“民事主体”的概念,而应当拓展具有汉语文明特质的“人”的概念,将其明确作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上位概念。不应当采取“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而应当采取“民事行为”的概念,与“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活动”等概念相对应。不应当采取明确授权政府或法院的兜底条款,而应当采取授权特别立法或模糊授权的兜底条款。“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但书条款,重复特别法的地位和意思自治的理念,造成语言赘述,删掉为宜。立法者应虔诚对待立法语言,遵循汉语规律,让中国民法典成为汉语文明的新坐标。学界应当充分借鉴语义学、语用学、词汇学和修辞学等语言科学,构建民法语言学的范畴体系,为民法典编纂提供智力支撑。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