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视角下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标准重构
Reconstruction of the standards in judgment of the scale of obligations for safeguard
中文题名:司法视角下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标准重构
第一作者:朱孟超
机构:[1]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江苏扬中212200;[2]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01
年份:2017
卷号:30
期号:2
起止页码:42-46
中文期刊名:镇江高专学报
中文关键词:司法;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和公共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风险社会中,该制度的目的是以极为广泛的注意义务形式,赋予众多潜在受害人更多的救济机会。透过学者的观点和相关司法文书,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标准有“要素叠加”和“行为+程度”两种标准。在责任普遍化的情形下,为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对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应采取司法审判中体现的“行为+程度”特定场所的可支配性标准,而非“要素叠加”的标准。
分类号:D926[司法制度]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