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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从其规定”探究——以《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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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刑法中的“从其规定”探究——以《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为分析对象

作者:欧阳本祺

第一作者:欧阳本祺

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34

期号:3

起止页码:104-112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从业禁止;从其规定;援引范围;适用规则;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极少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从其规定”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来判处从业禁止。“从其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性的授权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特有现象。应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向度对“从其规定”所援引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进行限缩。“从其规定”并非要求放弃刑法的规定。从业禁止适用中的“从其规定”只是授权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突破“3年至5年”的限制,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来宣告从业禁止。应当在“从其规定”的前面增加“可以”二字,使“从其规定”由强制性规定变为任意性规定,以便与该条第1款的任意性规定相协调。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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