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的复杂认可 被引量:1
On the Complicated Cognition of Civil Law Legislation towards Civil Customs
中文题名:论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的复杂认可
第一作者:李杰
机构:[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2]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7
卷号:44
期号:3
起止页码:76-82
中文期刊名:求是学刊
中文关键词:民事习惯;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摘要:对民事习惯的认可在民法典编纂中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从规范层面更加具体而审慎地分析。民事习惯的实践是复杂的,可分为三种:涉及民事主体个人利益的民事习惯、涉及自治团体利益的民事习惯以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习惯。对这三种状态的民事习惯应采取不同的认可模式。根据民法理论,对民事习惯的认可在规范上分别表现为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三种形式。而在规范语词的选择上,三种规范都应采用"应当"一词。对民事习惯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对其放任,这需要禁止性规范来对其限制。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