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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对民事实体抗辩的释明     被引量:2

The Judge's Interpretation about Civil Substantive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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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法官对民事实体抗辩的释明

作者:张海燕

第一作者:张海燕

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17

卷号:35

期号:3

起止页码:177-189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民事实体抗辩;事实抗辩;权利抗辩;释明;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抗辩和违约金调整抗辩在法官释明问题上作出了迥异规定,这使得明确法官应否对民事实体抗辩进行释明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研究该问题的逻辑起点在于民事实体抗辩中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二元界分。效力形式的不同是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根本区别,对于两者的类型化分析能够引导法官正确判断当事人民事实体抗辩的具体类型。建基于法官在能否对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主动援引问题上的不同,法官应依职权对事实抗辩进行释明以防裁判突袭,不应对权利抗辩进行积极释明,但应当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权利抗辩的构成要件事实时进行消极释明。

分类号:DF72[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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