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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的理论阐释与法律适用     被引量:8

Buying Fake Intentionally: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 and Legal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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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知假买假”的理论阐释与法律适用

作者:刘保玉 魏振华

第一作者:刘保玉

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年份:2017

卷号:32

期号:3

起止页码:62-73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欺诈;惩罚性赔偿;

摘要:在借鉴赌博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根据"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可以将其区分为消费者与非消费者。前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后者应适用合同规范与行政奖励制度,逐步实现从职业打假人转变为职业举报人。《民通意见》第68条存在将"欺诈"混淆为"欺诈行为"之嫌,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法》第55条适用的理论争议与裁判不一,也使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产生了龃龉。但即便将《消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限于经营者单方行为,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仍然需要以经营者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为基础。"知假买假"获赔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基础性规范、构成性规范与判断性规范三种类型,不同规范在"知假买假"获赔中起着不同作用。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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