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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标的物特定化之反思     被引量:2

A Reflection on the Subject Matter of Property Pre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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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财产保全标的物特定化之反思

作者:肖建国 张宝成

第一作者:肖建国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17

卷号:25

期号:3

起止页码:145-159

中文期刊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标的物;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特定化;网络查控机制;

摘要:在是否要求申请人特定财产保全标的物这一问题上,应考虑当事人主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平衡、申请人的财产查明能力、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几个因素。在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总体要求之下,申请人需要明确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标的物,这应该为一项基本原则和要求;而为了弥补当事人财产查明能力的不足,促进财产保全功能的发挥,申请人不需要明确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应该为例外,针对例外需要设置较为详细的操作程序。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7_201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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