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权审查义务——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1、2款 被引量:2
Thepatent examination obligation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scussion on Section 1 & 2 of Article 63 of the new proposal of Patent Law
中文题名: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权审查义务——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1、2款
作者:黄薇君 李晓秋
第一作者:黄薇君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年份:2017
卷号:23
期号:4
起止页码:95-102
中文期刊名: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权审查义务;专利法修订草案;“通知—删除”规则;
摘要: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公开,其中第63条,尤其是第1款和第2款引起广泛关注,在这之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专利权审查义务的疑问似乎从中已经得到答案,可以说这是专利法发展进程中不小的进步。遗憾的是,该条款直接模仿《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使其还不能完全适应专利权保护的特殊环境,当中仍有大量细节值得推敲。条文里,"网络服务提供者"到底指的是什么,"专利权审查义务"局限性是什么,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权侵权投诉中又该如何使用,都直接关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审慎思量。
分类号:D923.42[专利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