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对象中心论”——以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为例
The “Object Center Theory”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 Compensation Mechanism-To Take Dongting Lake Wetland as an Example
中文题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对象中心论”——以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为例
第一作者:肖爱
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年份:2017
卷号:15
期号:3
起止页码:11-15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生态保护补偿;补偿对象;洞庭湖湿地;
摘要:无论是湿地保护立法还是大江大河流域立法都不能忽视生态保护孙偿机制,生态保护孙偿机制须明确孙偿谁、为什么孙偿、谁孙偿、怎么孙偿这一系列问题.洞庭湖湿地保护同样需要建立生态保护孙偿机制,同样也必须考虑这一系列问题.应该以孙偿对象为中心来构建生态保护孙偿机制,因为孙偿对象是生态保护孙偿的逻辑基础,是确定和实现生态保护孙偿直接目标的立足点、是确定生态保护孙偿方式和标准的决定因素.“孙偿对象中心论”可以使生态保护孙偿机制建构的逻辑更清晰、内容更简单明了.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