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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拆除违法建筑订立的行政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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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为拆除违法建筑订立的行政协议的效力

作者:何靖 刘羽梅

第一作者:何靖

机构:[1]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2]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14

起止页码:99-10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行政协议;违法建筑;效力;拆除;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管理目标;行政优益权;

摘要:【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的主要特征为协议主体一方恒定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协议的目的是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即保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目的不被改变。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单方改变、解除协议,甚至可以依法单方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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