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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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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作者:陈渊鑫

第一作者:陈渊鑫

机构: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12

起止页码:42-47

中文期刊名:财政监督

中文关键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财政部门;法律条文;工作人员;国库机构;

摘要:四、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法律条文: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分类号:D924.1[总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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