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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法律行为成立之一般形式拘束力     被引量:3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Formal Binding Force of Legal Act from Its Ini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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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总则》与法律行为成立之一般形式拘束力

作者:金可可

第一作者:金可可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656-666

中文期刊名:中外法学

中文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成立;生效;拘束力;

摘要:法律行为成立后、生效前之一般形式拘束力,基于自己责任之私法基本理念,在现行民法相关诸规定中多有体现,常为其隐含之基本立场。其亦具有减轻法律适用者论证负担的作用,且更能维护法之安定性。此外,其在比较法上亦不无依据。故对之应持肯认态度,《民法总则》第136条第2款、第119条均应解释为此种一般形式拘束力之规定。此种一般形式拘束力,亦具有体系辐射效应,在若干疑难问题之处理上可发挥积极作用。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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