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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减权及其行使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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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违约金调减权及其行使与证明

作者:谭启平 张海鹏

第一作者:谭启平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194-194

中文期刊名: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中文关键词:违约金;证明;《合同法》;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约定;权利;

摘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权利应被定义为违约金调减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违约金调减权归属于当事人,并应以诉、反诉或反请求的方式行使,若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放弃,二审中仍然有权行使。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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