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权利实现机制 被引量:10
On the Capacity of Civil Rights and the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Fetus
中文题名: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权利实现机制
作者:王洪平
第一作者:王洪平
机构: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年份:2017
卷号:32
期号:4
起止页码:35-42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胎儿;冷冻胚胎;民事权利能力;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法效回复;
摘要:法律上的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的胚胎,冷冻胚胎不是胎儿,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附法定解除条件的性质,在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于受孕时自始不存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不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胎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建立胎儿监护制度。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为原告与被告。胎儿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已经实现的民事权利应当进行法效回复。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