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中善意第三人的标准
On the Standard of Third Person in Good Faith on Registration Resistance System of Special Chattel
中文题名:论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中善意第三人的标准
第一作者:胡可
机构: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年份:2017
卷号:22
期号:2
起止页码:86-90
中文期刊名: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登记对抗;第三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权利妨碍;
摘要:登记对抗是物权变动的对外效力,其具体规则是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对抗的模式。而对于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中善意第三人的标准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得出:在主观方面,第三人应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在客观方面,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会妨碍未登记的物权取得者权利的实现,并且第三人需通过从事法律行为创设该项可以妨碍他人权利实现的权利。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