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 被引量:31
The Significance to Commercial Law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RC: Focusing on Legal Person Type Differentiation and Normative Construction
中文题名:《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
作者:蒋大兴
第一作者:蒋大兴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53-74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法人;营利;商事;规范;
摘要:《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既有其重大贡献的一面,又有其调整不足的一面。该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确立了商事/商法的核心范畴,这是《民法总则》对商法的最大贡献。此种分类考量了我国法人制度的现状,凸显了中国社会市场化转型之需求,是较"社团-财团"二分法传统模式更为科学和先进的法人分类方法。但《民法总则》欠缺关于"公法人-私法人"的元分类,也未将"营利-非营利"区分模式贯彻到底,尤其是"非法人组织"并未完全贯彻该逻辑,"特别法人"也未顺理成章地采取"中间法人"路线,仍有体系/逻辑优化之可能。在法人规范构造上,《民法总则》采取了"复印公司法"的规范构造技术。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