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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之提倡     被引量:8

Advocacy on the Concept “Crime of Legal Interest Reco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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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之提倡

作者:庄绪龙

第一作者:庄绪龙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969-999

中文期刊名:中外法学

中文关键词:法益恢复;“特殊中止说”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出罪;

摘要:停止于既遂形态的犯罪行为,虽无回溯中止的可能,但尚存经由“法益恢复”路径得以轻刑化甚或出罪化评价的机会,相关法律文本对此命题已经进行个别化的确认。对于“法益恢复”现象的解释,“特殊中止说”回避了犯罪既遂“构成要件齐备说”的通说观点,否定了犯罪既遂标准多样化立法权力选择的正当性。“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存在基础理论薄弱、范畴局限和类型化区分不足的弊端,科学性不足。依托类型化思维工具,“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抽象、条件判断及其从宽评价,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惩罚根据的双重视域均得自洽,在法益保护可逆性路径以及恢复性制裁的论证视域理由正当,且系刑法从宽事由体系的有益补充,宜作为“法益恢复”现象轻刑化或出罪化评价的理论基础。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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