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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规范路径    

Influence of Compulsory Standard on Contract Effectiveness and Way of Standard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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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规范路径

作者:谭启平 应建均

第一作者:谭启平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44

期号:4

起止页码:68-76

中文期刊名:求是学刊

中文关键词: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拟制;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

摘要: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民法院一般依循“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路径展开司法续造。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属性”,并且从技术、效果上讲,强制性标准不得也不能被拟制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作为判断“强制性标准一合同效力”关系的媒介。应当将强制性标准归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其规范合同效力的应然路径应当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社会公共利益。当违反强制性标准且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无效。《民法总则》施行后强制性标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应当通过《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条款进行判断。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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