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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依仲裁地而非仲裁机构所在地确定仲裁裁决籍属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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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司法应依仲裁地而非仲裁机构所在地确定仲裁裁决籍属

作者:高晓力

第一作者:高晓力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0

起止页码:68-7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仲裁机构;仲裁地;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

摘要:【裁判要旨】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如果裁决属我国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我国国内仲裁裁决)或第二百七十四条(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对该裁决进行审查,裁定是否予以执行;如果裁决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裁决,则根据两地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裁定是否予以认可和执行;如果属外国仲裁裁决,则根据《纽约公约》或者互惠原则对该裁决进行审查,裁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可见,仲裁裁决的籍属(国籍)不同,人民法院对该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将不同。然而,我国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依据什么标准认定仲裁裁决的籍属。是依据仲裁地,还是仲裁适用的程序法的所属国,还是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采“仲裁地”标准,更为合理,亦符合国际潮流。

分类号:D925.7[仲裁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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