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 被引量:10
The Formation of "Malicious Collusion" under the Disguise of Illegitimate Acts" in Comments on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and "Concealing an Illegal Purpose the General Provision of Civil Code: General Provision of Civil Code
中文题名:“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
作者:冉克平
第一作者:冉克平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年份:2017
卷号:39
期号:4
起止页码:67-80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恶意串通;合法形式;非法目的;通谋虚伪表示;避法行为;私法自治;
摘要:"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均可构成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规范,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兼有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规范的双重功能,前者可为"通谋虚伪表示"所替代,后者可被《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禁止规范所吸收。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