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再审——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为分析基点 被引量:9
Debate on Validity of Unauthorized Guarantee of Corporate Legal Representative Based on Art. 61 Sec. 3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中文题名: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再审——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为分析基点
作者:吴越
第一作者:吴越
机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35
期号:5
起止页码:94-104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越权担保;《民法总则》第61条;推定公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摘要: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基于"内外有别"的法理确立了"善意有效"的规则,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范适用重点引致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当中。英国对"推定公知"规则的放弃,以及美国判例法中对"固有授权"规则的设计与运用都表明,在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中,应坚持"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立场,并就具体情况得出具体结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除外条款"的立法表达范式,不当限缩合同有效范围,并未考量商事活动对交易便捷与交易促进的现实需求。应经由民法典编纂,实现越权代表问题的体系缝隙弥合,并就越权担保行为划定"善意(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有效"、"不为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类型化有效"以及"恶意串通无效"的效力区间,以实现越权担保效力规则的体系性优化。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