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擅自损毁封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论《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被引量:2
On Legal Liability of Unauthorized Seal Damage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Also o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Article 23.2 of the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eizure and Detention by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s" and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Law"
中文题名:论擅自损毁封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论《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第一作者:竺效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17
期号:5
起止页码:53-63
中文期刊名: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查封扣押;擅自损毁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
摘要:在环境污染备受关注、环境法修改完善、环境执法加强的背景下,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却屡有发生。因《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导致擅自损毁封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统一标准,法律责任不明。无论从理论上分析其合理性,还是总结执法经验,擅自损毁封条等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与阻碍执法、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行为的处罚相当。可以先通过行政解释,由公安部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的妨害行政执法活动行为作出细化解释,或直接由环境保护部与公安部联合修改规范性文件对该行为予以明确,以更好地指导环境执法实践。然《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与法律的衔接问题最终必须通过修改立法的方式进行解决。
分类号:D924.360.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