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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赋予律师绝对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     被引量:3

The Lawyer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Keep Absolutely Occupational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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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应当赋予律师绝对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何泽宏 余辉胜

第一作者:何泽宏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2

期号:2

起止页码:39-42

中文期刊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律师;职业秘密;犯罪隐私;

摘要:目前我国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则尚未完全确立,但随着现代刑诉规则的逐步确立,这一现状不利于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与律师职业特性相悖,且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离甚远.因此赋予律师绝对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是整个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良性运作的迫切需要.

分类号:D926.5[律师制度]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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