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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赋予律师绝对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     被引量:2

Keeping absolutely Occupational Secret of the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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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应当赋予律师绝对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

作者:余辉胜

第一作者:余辉胜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40031

年份:2002

卷号:18

期号:3

起止页码:49-52

中文期刊名: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律师;职业秘密;犯罪隐私;

摘要:目前,我国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则尚未完全确立,但随着无罪推定、罪疑从无等原则在诉讼程序中逐步确立,这一现状不利于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与律师职业特性相悖,且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离甚远.因此,赋予律师绝对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是整个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的良性运作所必需要的.

分类号:D926.5[律师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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