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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委员会“全覆盖”的限度     被引量:10

On the Limits of the "All-coverage" of Supervision Committ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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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监察委员会“全覆盖”的限度

作者:胡锦光

第一作者:胡锦光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64-73

中文期刊名:中州学刊

中文关键词:监察委员会;全覆盖;公权力;公职人员;

摘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试点决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中纪委要求,成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体现,任何一种国家权力都不可能是绝对的,都必须有一定的限度,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对象的"全覆盖"也不可能例外。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限度,可以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范围、公权力行为的责任追究、违纪违法犯罪及违反内部规则行为的责任追究三个维度进行界定。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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