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程序的适用条件 被引量:2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Participation in Distribution In Civil Enforcement Procedure
中文题名: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程序的适用条件
作者:曹兴权 尚彦卿
第一作者:曹兴权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31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73-81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参与分配;适用条件;债权人;执行程序;
摘要:我们应当理性界定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应将参与分配的申请人限定在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以及首先从法律上对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债权人,应将适用参与分配的债务人限定在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启动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应该做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准许参与分配的起始时间应该是执行程序开始后,截止时间则因执行标的物不同而不同:执行标的物需经变价的.以公告的变价日之前一日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无需经过变价程序的,以公告的截止日期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债权的范围应该是金钱债权和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非金钱债权。受理参与分配申请的法院应该是分配法院.
分类号:DF718.3[执行程序]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