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被引量:3
On "Correction Instructed by the Supervision Department" in Crime of Refusing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中文题名: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作者:赖早兴
第一作者:赖早兴
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17
卷号:38
期号:10
起止页码:49-54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实体与程序;
摘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该罪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理解和把握监管部门的责令改正时应当强调合格的责令改正主体、法定的监管权限、完整的责令改正通知内容、合理的通知方式,也要处理好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责令改正所持的异议。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