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当代选择 被引量:5
The Modern Choice of Legislative Model of Right of Personality in China
中文题名: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当代选择
作者:张龙
第一作者:张龙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17
卷号:38
期号:4
起止页码:89-100
中文期刊名: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保护性一般条款;其他人格利益;立法模式;
摘要:有关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诸多争论均认可具体人格权应当采纳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进行保护,其争论焦点在于其他人格利益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已然固化为一般条款+具体列举的示例法模式,从诞生初衷、功能和本质属性上讲,我国立法中的一般条款完全可以替代所谓的一般人格权,并且可以避免引入一般人格权而导致我国法律体系难以自洽的问题。我国未来人格权立法仍应坚持一般条款+具体列举的示例法模式,其中具体人格权列举中应取消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使其重回利益本质。一般条款应当设计为保护性一般条款而非确权性一般条款,且继续沿用其他人格利益的概念。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